韓國首爾目前被外交部領事局列為「黃色」旅遊警示,由於未達約定成俗的「橙色」警示,因此原本計畫前往韓國旅行的民眾,如果要取消行程,就必須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的規定,依照距離出發日期的長短,按團費百分比賠償費用,因此,愈晚解約賠愈多,最高達到全額賠償。
消保處8日邀集觀光局、民航局、疾管署、旅行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品保協會代表開會,決議針對取消韓國行程的民眾,改採定型化契約第28-1條的規定,也就是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團費的5%,並在旅行社扣除代訂飯店、機票等訂金或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款項退還消費者;但消保處強調,若採用第27條規定對旅客較有利,則旅行社應以第27條規定辦理解約。
對此,消基會董事長陸雲感到非常高興,他說,消費者的權益得以合理保障。陸雲:『(原音)不然如果依照我們過去條款的規定,譬如說你前一天要取消的話,可能100%(賠償金),因為這是特殊的狀況,我們不能要消費者負大部分的責任,所以5%是最低的,我們覺得適用最低的是應該的。』
消保處表示,4家國內航空公司已同意在6月5日前開票的赴韓機票,消費者若在6月12日前辦理退票,可全額退費,免收手續費。另外,消保處建議旅行社可提供旅客多元的配套方案,像是轉團、延期出發等,以減少旅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