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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運:本公司與『力霖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案第二審判決勝訴說明並迴轉已認列費用新台幣66,658仟元為收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08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力霖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871號2.事實發生日:104/06/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民國102年2月8日委託人與力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霖)與受託人旭湧不動產股份 有限公司簽訂買賣斡旋金契約書,廣運(本公司)於契約最後一頁簽署,同意以本契約 各項條件出售位於中壢不動產,契約標的為廣運中壢廠買賣總價為新台幣20億元(未稅) 並由廣運售後回租5年,委託期間為102年2月8日至102年2月9日止,交付廣運一張102 年3月5日到期新台幣壹億元支票做為斡旋金,並約定斡旋成功時,另行正式簽訂不動 產買賣合約時須交還力霖,由力霖另行開立簽約款即期支票。其中規範若未能於102 年2月9日前提供銀行以確定足額核貸通知書,則本契約失效。結果力霖未能於102年 2月9日前提出書面以確定銀行核貸證明文件予本公司,故本公司認為此契約失效, 唯力霖不同意,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10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判決請求賠償。案 經第一審判決,命本公司應給付力霖新台幣6仟萬元及自10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計已提列新台幣6,123仟元),上述斡旋金支票本公司依 約不能兌領且本公司也未予兌現,並已逾支票提示期間。4.處理過程: 嗣本公司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871號)審理後,接獲判 決書,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命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力霖股份有限公司部份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力霖股份有限公 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力霖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均由力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件於103年9月本公司已假執行本公司現金新台幣60,000仟元,已提列賠償損失新台 幣60,000仟元,自10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已提列新台幣6,123仟元,並提列第一 審訴訟費用新台幣535仟元,合計新台幣66,658仟元,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 ,故將於本月份迴轉。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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