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明訂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授權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
根據海岸巡防署最新研議的裁罰標準,因常發生大陸漁船越界捕漁及大陸船舶違法越界盜砂,將裁罰標準分為漁船、抽砂船及其他類船舶3種類型。
考量越界大陸漁船中,部分屬家計型漁捕船筏、小型舢舨,危害性較有限,裁處罰鍰以30萬元起算,600萬元為上限,不過,如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裁罰最高至1000萬元。
為遏止越界大陸抽砂船,裁處罰鍰額度自300萬元起算,最高1000萬元。另外也有其他類型越界大陸船舶,如載運客貨或其他工作用途,裁處罰鍰100萬元以上,最高至1000萬元。裁罰標準正在預告訂定階段,預計6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