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轄內甲君102年1月向A建商購買位於臺北市某大樓1戶預售屋(包含房屋、停車位及持分土地)28,000,000元,旋於6月以32,500,000元出售,扣除支付仲介佣金1,300,000元,獲利3,200,000元(出售價款32,500,000元-購入成本28,000,000元-仲介佣金1,300,000元)係屬權利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該局呼籲,如103年度買賣預售屋獲利尚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處罰,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