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原本增訂,運送客貨中國大陸船舶航經台灣地區禁限制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航路或航道航行。
院會決議退回交通部更正,並通過附帶決議,船舶行經禁限制水域範圍,從台灣地區禁限制水域,限縮為金門、馬祖地區禁限制水域。
附帶決議另包括,違反規定船舶,交通部應立即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應立即廢止許可,並自廢止日起3年內不受理申請許可。
交通部原本增訂,運送客貨中國大陸船舶航經台灣地區禁限制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航路或航道航行。
院會決議退回交通部更正,並通過附帶決議,船舶行經禁限制水域範圍,從台灣地區禁限制水域,限縮為金門、馬祖地區禁限制水域。
附帶決議另包括,違反規定船舶,交通部應立即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應立即廢止許可,並自廢止日起3年內不受理申請許可。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