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正草案,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
這次修法也新增不得撿拾的貴重木樹種,包括紅檜、烏心石、牛樟、台灣扁柏、台灣肖楠、台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台灣櫸、台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修法草案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政府公告的貴重木樹種的漂流竹、木,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最高新台幣100萬以下罰金。
根據修正草案,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
這次修法也新增不得撿拾的貴重木樹種,包括紅檜、烏心石、牛樟、台灣扁柏、台灣肖楠、台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台灣櫸、台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修法草案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政府公告的貴重木樹種的漂流竹、木,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最高新台幣10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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