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正是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將考試方式名稱「測驗」修正為「心理測驗」及「體能測驗」,「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另外規定參加升官等考試違規經扣考處分者,應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訊息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正是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將考試方式名稱「測驗」修正為「心理測驗」及「體能測驗」,「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另外規定參加升官等考試違規經扣考處分者,應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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