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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網路申報,如有須檢具之證明文件者,應於今(104)年6月11日前寄交國稅局

中央社/ 2015.06.0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603 17:56:52)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者,應於今年6月11日前,以掛號直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該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列報扣除者,可免另檢附上開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各類扣除額小於申報之扣除額金額者,仍應檢附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又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其他扣除項目如房屋租金支出及財產交易損失等,亦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該部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即6月11日前)寄送稽徵機關,俾免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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