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大幅修訂「債務清理法」(原名破產法),院會今天通過後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為保障勞工權益,草案規定,法院裁定公司負責人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須優先清償積欠勞工的薪資。若欠債者在債務清理程序期間隱匿或毀棄財產,恐將面臨最重7年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草案重點還包括「禁奢條款」,規定欠債者聲請破產後,生活消費不能超過一般人生活程度,否則法院有權裁定其他限制,若違反規定者,在破產程序結束後將無法免責,司法院將訂定相關施行細則。此外,破產程序開始後,欠債者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視情況也可限制出境。
此外,修正草案還規定,對於外國及中國大陸、港澳法院所進行債務清理程序得聲請承認,等於若台商在大陸聲請破產,債務人可據此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並清算台商在台灣資產索討債務,具體個案准駁則由法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