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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修正三讀 生鮮或DVD將不適用7天鑑賞期

NOWnews/ 2015.06.02 00:00
記者林靖堂/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2)日三讀《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商品,如生鮮食品、易腐敗商品、影音或APP等。此外,因消費者與企業發生定型化契約糾紛後往往難以以舉證,未來企業若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自認符合消保法規定時,需負舉證責任。 現行《消保法》規定,民眾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蛋糕或DVD等易腐敗或立即可使用商品,可在產品到貨後7日內退回。不過,部分商品性質特殊,如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或影音商品,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可能有爭議。

此外,現行《消保法》原給予消費者在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有30天合約審閱期。未來,新法要求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致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若企業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不改正,將可處新台幣罰鍰3至30萬元,而若再要求限期改正而不改正,可處新台幣5至50萬元罰鍰。 再者,未來消費糾紛依《消保法》提出訴訟,為企業經營者故意導致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賠償金得請求3倍以下;若因過失所致損害,則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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