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受僱者之實際產檢需求,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今(29)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並自即日起生效。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增訂產檢假5日,並於同年、月13日生效施行。但自新法實施以來,經常有民眾詢問產檢假5日可否彈性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以符合實際產檢需求。
該解釋令釋疑,主要內容如下:
1、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2、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
3、若以小時計,「5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5,共計40小時計給之。
4、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