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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公告本公司擬以發行國內交換債方式處分臺企銀(2834)持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6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證券名稱:臺企銀(2834)普通股股票2.交易日期:104/5/26~104/5/26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尚未處分4.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尚未處分5.與交易標的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為交易標的公司之大股東6.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本公司持有臺企銀636,481,677股、成本6,078,607,136元、持股比例12.01%,本公司已將全數持股交付予華南銀行辦理信託7.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1)有價證券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99.34%(2)有價證券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之比例:108.13%(3)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不適用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本公司投資臺企銀之後續處理規劃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11.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4年5月26日1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04年5月25日13.其他敘明事項:(1)前述交易日期及交易金額為必要輸入欄位,惟本公司尚未處分,故先輸入董事會決議日期及持股成本。(2)本交換債單一投資人認購比率上限為發行總面額之5%,屬同一關係人之投資人認購比率上限亦以不超過發行總面額之5%為原則,本案承銷團將參照前述比率限制辦理詢圈配售。(3)依據銀行法第25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本案投資人依發行及交換辦法行使交換權,將所持臺企銀交換債轉換為臺企銀普通股股票時,如持股情形達到銀行法第25條所訂門檻,應依銀行法第2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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