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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磊電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4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6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4/05/26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05/14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04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 股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2)修訂前條文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或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因素,由董事長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同意。上述子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加計本公司有效存續期間內之員工認股權累計得認購數,且加計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累計數,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第十一條(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3)修訂後條文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或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同意。上述子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第十一條(二)認股權人依本辮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主管機關之稅法規定辦理。(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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