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停止其營業;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例如營業人在103年4月1日及同年11月5日被檢舉漏開統一發票,經查證屬實,又在104年1月15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即符合營業人在「1年內」經查獲達3次,國稅局會依相關規定停止其營業。該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