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長基劣油案團體求償案,彰化地院認為應彌補消費者身心傷害,判決公司和負責人高振利賠償消費者9100多萬元,寫下食安法修正後,首宗集體求償勝訴案例。法院21日判決大統長基與高振利須賠償2800多名消費者,除購物憑據的 585萬餘元財產損害賠償外,其餘8500多萬元都屬於身心傷害的非財產賠償。~聯合報2015年 5月23日頭版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