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5/2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銘異科技(股)代表人:蔡震山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銘異科技(股)公司經理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