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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始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中央社/ 2015.05.19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519 16:11:16)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是以移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移轉對象為自然人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非上述所列自然人、團體、機構時,則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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