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即出售係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買賣,依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甲君於99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惟A建設公司102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所有權人卻為乙君,經查核發現甲君於101年9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並經A建設公司同意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君,依讓受契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之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萬元,乙君分別於101年9月、12月及102年1月轉帳支付甲君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
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102年度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買賣預售屋時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