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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以增進勞工朋友權益

大成報/ 2015.05.15 00:00
【本報訊】勞動部於5/14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除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增訂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須檢附書件及保險人協助投保單位辦理基本資料變更作業等外,並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發放方式修正為按月於「期初」發給,以增進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按月於「期末」發給,勞工從提出申請後至核發給付,約需等待一個月以上,考量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有收入來源,為保障其生活,因此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發給方式修正為「期初」發給。預估每年受惠人數約6萬8千人。

此外,勞動部表示,有關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請領失業給付,現行規定並無明確應檢附的證明文件,為給付審查需要及讓被保險人申請給付時有所依循,本次修正增訂於申請給付時須提供勞資爭議處理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收到勞資爭議處理結果時,將相關資料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保局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另鑑於實務上有發現部分投保單位因通訊地址異動而未及時向勞保局辦理變更,以致沒有收到保費繳款單或重要權益通知的情形,為避免類此問題,也增訂勞保局可比對相關政府機關公開查詢資料,如經濟部工商登記、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等,協助投保單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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