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周女主張在民國97年與公司簽下2年約,明訂提撥整體營收0.5%作為薪水、0.1%為年終獎金。周女表示,雙方後來又依原合約續約,東京著衣在99年到103年整體營收高達38億餘元,她卻只收到1004萬餘元,公司少付她1323萬餘元。
東京著衣則指出,雙方合約在99年1月期滿後,並未同意依舊約續約,而是由公司依營運狀況給予報酬。
法官認為,周女無法證明雙方以舊約續約,她無權要求公司依舊約給薪,況且她2年前協議離婚,當初討論公司股份等財產歸屬時,也未提到少付薪水,因此判決周女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