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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留才 在臺僑生畢業後可延期居留半年

大成報/ 2015.05.10 00:00
【本報訊】為吸引在臺就學的僑生畢業後留臺服務,內政部於5/7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放寬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就學的僑生居留效期屆滿時的離境期限,得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以利求職並提升我國競爭力。

內政部表示,近年我國面臨少子女、高齡化的挑戰,勞動參與率逐年下降,為吸引多元優秀人才來臺及留臺服務,以提升我國生產力及國家競爭力,政府積極推動育才、留才及攬才政策,本次修法主要是配合政府政策且考量僑生申請在臺延期居留的衡平性,爰參照「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給予外籍畢業學生覓職期的規定,增訂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來臺就學者於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以利其求職;但若6個月內無法順利就職,且不符合其他申請居留的條件者,仍須依規定出國。

例如,某甲於今年6月30日畢業,得申請延期居留至今年12月31日,假如某甲在這段期間內找到工作,就可以由就學改為應聘事由在臺居留;但若一直到今年底都找不到工作,而且也不符合依親、投資等其他居留條件的話,則須依規定離臺。內政部指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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