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爭鮮進口鮭魚未獲許可即啟用 遭重罰

中央廣播電台/吳琍君 2015.05.07 00:0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7日)表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查獲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日前進口的3千多公斤鮭魚在尚未取得輸入許可前,即在具結存放地點先行分切及加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的規定,裁處爭鮮公司1年內不得再申請具結先行放行。

以「迴轉壽司」聞名的爭鮮公司於4月28日進口「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135箱,共3,023公斤,並於4月30日向食藥署申請具結先行放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5月1日前往具結存放地點初查品名及項目都合格,5月2日再次前往複查時,卻發現業者已將產品分切及加工。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德原指出,儘管業者於5月2日當天下午6時取得輸入許可,但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的規定,因此裁處爭鮮公司1年內不得再申請具結先行放行。王德原說:『(原音)雖然這個業者在5月2日的下午6時有取得食藥署的輸入許可,但是它的產品確實是在產品輸入許可之前已經擅自啟用,那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2項的規定,那食藥署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爭鮮股份有限公司1年內暫停受理其具結先行放行的申請。』

依據食安法第33條,若輸入產品有檢驗時間超過5天以上,或產品容易腐敗、變質等特殊情況,業者可向食藥署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存放於業者指定的特定地點。惟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沒收保證金,並於1年內暫停受理該業者具結保管的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1到20倍的罰鍰。食藥署呼籲業者務必守法,以免遭到重罰。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