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民眾實務需求,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放寬被認領者、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並新增外國人取名規定。
原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可申請改姓,修法後,放寬可申請改名。
另外,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更改姓名,除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因執行公務必要外,「出世為僧尼或僧尼還俗者」修法後一律改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都能申請更改姓名。
三讀條文也新增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規定,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並應使用教育部編訂字典所用文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為維護各民族文化傳承,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放寬各少數民族姓名登記,都能以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