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9日電)一名陳姓更生人因在台南一起竊案被害人家中被採到指紋,以竊盜罪嫌遭函送,但檢方發現當時陳男正在服刑,不可能作案,全案不起訴。台南地檢署今天指出,陳男被傳喚到案時,堅決否認犯行,且自稱10、20年沒來到台南,怎麼可能到台南行竊。檢方調查,竊案發生時,陳男確實在服刑,陳男被採到的指紋,是當時陳男在獄中做禮坊喜餅提袋黏合,指紋就留在提袋上,提袋恰好又在被害人家中發現,結果指紋遭採送,就被警方以竊盜罪嫌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