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得利:本公司董事長張雅琍因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二審合議庭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1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張雅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57號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4/04/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張雅琍因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103年度審簡字第146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440號),提起上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4.處理過程:(1)原判決撤銷(2)張雅琍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共參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 壹百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