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在今年1月14日,由總統令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機關原本對其他政府機關,提供資料做為統計使用,現在修正擴大提供範圍。
擴大範圍包括學校、教育研究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和民意代表等,需要做為統計、教學、研究及監督目的,在不洩漏民眾個資及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可不受保密規定提供資料。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擁有的相關資料,是珍貴公共財,政府有必要也有責任做最充分的利用,以發揮資訊動態及決策功能的最大效用,並符合「Big Data」(大數據)的施政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