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會第十八屆第一次定期大會,將於5月召開,上午召開程序委員會,受矚目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獲程序會通過列入定期大會議程。
雲林縣政府為防制細懸浮微粒PM2.5等空氣汙染,縣長李進勇在今年1月宣示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草擬自治條例,並主動與議員溝通,盼條例草案列入定期大會議程。
程序委員會對自治條例草案,咸認要列入大會議程,但也質疑自治條例是否抵觸現行法令,為何不逕行發布行政命令直接禁燒生煤及石油焦。
另外,也有議員提出,自治條例有規定無罰則,即使通過,也沒有實質約束力,禁燒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有如「政治操作」,令人質疑落實可能性。
雲林禁燒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若獲得通過,規定公告1年後禁燒石油焦、2年後禁燒生煤,其從源頭降低原生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