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與房屋稅、地價稅等財產稅最大的不同處,是後二者滯納稅款過了滯納期30日,除加徵滯納金至15%,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外,稅法上並無其他罰則;但使用牌照稅不同,滯納稅款過了滯納期30日,除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外,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不論是行駛或路邊停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會被科處所欠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常常見到納稅義務人直至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之後才去繳稅,卻殊不知在繳稅之前,已因路邊停車收費資料或違規舉發照片,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將得再繳一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103年違反稅法裁罰的案件中,9成9都屬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其中使用牌照稅過了滯納期30天以上未繳,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繳原來就欠繳的稅款外,還得再處1倍以下罰緩的案件佔約3成。另外近7成違章情形是車輛已報停、繳銷、註銷牌照,又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包括駕駛及路邊停車),除了補徵原應繳納的稅款外,還得處2倍以下稅額的罰緩!另外常見違章案件是將車牌移用到別的車上,移用與被移用者都被罰處當年度應納稅額2倍罰鍰,最高不超過15萬元。若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