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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提高陸船擅入我海域罰鍰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2015.04.21 00:00
為嚇阻中國大陸漁民非法捕魚,保障台灣漁民的權益,立法院院會今天(21日)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是大陸船舶違反規定經扣留者,可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3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四面環海,捍衛海域安全極為重要,但長年來,中國大陸籍船隻越界進入台灣海域捕魚的情況十分嚴重。為嚇阻中國大陸漁民非法捕魚,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提高對於中國大陸漁船違法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罰鍰。

現行條文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限制水域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漁船,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的條文則取消不同船種的不同裁罰標準,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3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參與修法的無黨籍立委陳雪生說:『(原音)這個不嚇阻的話,對我們海域、漁民不公平。他們在休魚期間找漏洞,跑到我們這邊來,罰則不定重一點的話無法赫阻、無法保護,主要目的在於此。』

陸委會在審查過程中也表示,未來將持續協調有關機關強化執法作為,並透過兩岸兩會管道籲請陸方約束相關人員勿越界觸法,以保障我國漁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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