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說明,按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5條等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且應於上開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 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 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土地徵收條例自89年公布施行以來,本縣首批存入保管專戶之補償費保管款即將於民國105年3月起陸續屆滿15年,發生應歸屬國庫之法律效果。縣府為保障民眾權益,於到期前一年主動通知民眾領取,並提供居住縣外之鄉親通訊申辦(含諮詢)服務,歡迎多多利用。民眾如需洽詢申辦,歡迎來電08-7320415-5233洽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屏東縣政府關心您。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