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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5年未領徵收補償費將歸繳國庫 縣府提醒民眾領取

中央社/ 2015.04.2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420 17:52:27)為提昇為民服務之品質與效能,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自104年3月起開始主動辦理歸繳國庫前之通知,並配合鄉親來電需要辦理專人到宅受理及通信申請請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案件。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說明,按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5條等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且應於上開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 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 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土地徵收條例自89年公布施行以來,本縣首批存入保管專戶之補償費保管款即將於民國105年3月起陸續屆滿15年,發生應歸屬國庫之法律效果。縣府為保障民眾權益,於到期前一年主動通知民眾領取,並提供居住縣外之鄉親通訊申辦(含諮詢)服務,歡迎多多利用。民眾如需洽詢申辦,歡迎來電08-7320415-5233洽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屏東縣政府關心您。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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