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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報告 黃國昌未違行政中立

中央社/ 2015.04.16 00:00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6日電)監察院今天公布調查報告,指出中央研究院研究員黃國昌因未兼行政職,不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受懲戒的對象,但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去年3月太陽花學運,遭人檢舉違法失職,黃國昌究竟具不具公務員身分,因此引起爭論。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和方萬富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於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原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準用該法的規定,修正限定為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始準用之。

報告指出,依據銓敘部及監察院諮詢學者專家的見解,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參與103年3月18日至4月10日「太陽花學運」,宜採「從新從優」的法律原則,不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報告指出,依司法院函復說明,中研院研究人員如果未兼行政職務,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受懲戒的對象,自應由中研院依該院聘任契約等相關規定處理。

而中研院研究人員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報告指出,銓敘部認為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且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並無不同,自應尊重銓敘部的見解。

監委認為,中研院對銓敘部的解釋如有不同見解,則應思考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或提案修法,明確規定中研院研究人員的定性,以適用相關倫理規範。

報告指出,黃國昌雖請休假參與「太陽花學運」,但部分請假是以事後補請方式辦理並獲機關首長准假在案。相關請假程序是否合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等相關規定意旨,並非不是沒有爭議。因此銓敘部應審慎研議,訂定相關判斷的具體標準,讓機關首長遵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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