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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星科: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15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4/1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新加坡商星科金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TAN LAY KOON董事:新加坡商星科金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CINDY PALAR董事:新加坡商星科金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CHIA CHOON HWEE DENNIS董事:新加坡商星科金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HAN BYUNG JOON董事:新加坡商星科金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POH HENG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新任董事為營運需要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在不損及公司權益之情況下,同意解除該董事及法人董事指派之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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