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不當管教致死,外界關注軍中管教制度。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14年5月聯席初審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禁閉」處罰修正為「悔過」,但對悔過處分天數、得提異議部分,保留送協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下午舉行朝野協商,達共識條文明定悔過期間為1日以上15日以下,且悔過室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資格、權責劃分、考核由國防部訂定。
達共識條文明定,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如有不服,都可向上級申訴。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處分,如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悔過處分執行期間,達共識條文明定,被懲罰人或他人認被懲罰人的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法院或執行單位提出異議。法院接到異議應即通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應即送權責長官完成審查,若異議有理或無悔過必要,應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
此外,為周延懲罰機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初審時已通過條文,增列軍官「降階」及「降級」;士官「撤職」、「降階」及「檢束」與士兵「罰薪」懲罰種類,及刪除士官及士兵「管訓」懲罰,並修正現役軍人應受懲罰違失行為態樣,包括酒後駕駛、性騷擾與性霸凌經調查屬實,都列為應受懲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