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定,被告辜仲瑩、吳春臺等人以開發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在民國94年間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逾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時,未公開收購,涉嫌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的規定。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以違反證交法,判處辜仲瑩及吳春臺均為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年3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北檢指出,4月初收到判決資料後,原訂這個月下旬傳喚辜男等人執行,但辜男及吳男提前於今天主動前往北檢執行科繳納罰金,案件確認執行完畢。
檢方認定,被告辜仲瑩、吳春臺等人以開發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在民國94年間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逾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時,未公開收購,涉嫌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的規定。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以違反證交法,判處辜仲瑩及吳春臺均為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年3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北檢指出,4月初收到判決資料後,原訂這個月下旬傳喚辜男等人執行,但辜男及吳男提前於今天主動前往北檢執行科繳納罰金,案件確認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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