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邀勞動部長陳雄文等人報告「預防及查察雇主非法聘僱外勞或指派合法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之相關作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立委陳節如在臨時提案時表示,目前被看護人只要經公立醫院、教學醫學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開立病歷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經醫療團隊評估需24小時照顧者,或經鑑定為特定項目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就可申請外籍看護工。
不過,陳節如指出,申請外籍看護工標準比申請國內長照服務標準更嚴格,導致阿帕契貴婦團等人濫用外籍看護工;因此要求勞動部一個月內,與衛生福利部研擬是否訂定外籍看護工「排富條款」,要求經濟狀況達一定水準家庭,應聘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促進國內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