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歲女童的王姓母親與李姓男子,於民國102年10月在網咖認識,王女與丈夫失和,11月帶女童離家,和李男在虎尾租屋同居,李男因不堪女童哭鬧,經常施打或綑綁,曾以硬底鞋敲打頭部,導致顱內出血。
102年12月24日因女童尿床,李男用毛巾塞嘴,帶到浴室淋水毆打致死,然後將屍體丟棄在元長鄉1處水圳,女童屍體遭棄屍後3天被發現,女童母親在1個月後報警,全案偵破。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彥琿指出,對李姓主嫌一審判處13年6個月沒意見,但是認為女童母有疏失,不服無罪判決,將對此提起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刑庭庭長廖國勝表示,李嫌涉及傷害致死、遺棄屍體等罪嫌,判處13年6個月並未「低判」,且女童母親沒有犯意聯絡才判無罪;但是李嫌曾以新台幣60萬元與女童父母和解,認為判決太重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