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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盛力: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25 00:00
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03/25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 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價值,爰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1,500,000股(3)發行條件 一、 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新臺幣0元。 二、 發行種類:普通股。 三、 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 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且需符合當年度公司績效指標與員工個人 績效考核需達到平均(含)水準以上,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員工廉潔 規範、道德行為準則及懲戒處分等相關規範及約定者,可分別達成 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 屆滿一年:既得40% 2. 屆滿二年:既得30% 3. 屆滿三年:既得30% 四、公司績效指標 (依據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1. Year 2015 合併損益表EBITDA 轉正 2. Year 2016 合併損益表EBIT 轉正 3. Year 2017 合併損益表EBIT為正且營收淨額較2016年度成長10% 五、 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與留職停薪者,於事實發 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 並辦理註銷。 2.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離職生效日起視為全數既得。 3.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視 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式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得以申請 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4.員工自行請調至關係企業任職,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規定 之方式辦理。另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時, 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5.於既得期間當年度考績未達規定者,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其當年度尚未既 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當年度被給予限制權利新股者,公司得向 員工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7.其他非屬上列之原因者而終止僱傭關係者,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 員工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六、 員工獲配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包括參 與配股、配息、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等)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4)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一、獲配之員工須為全職正式員工,且績效表現須符合一定標準。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累計合 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5)其他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 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 而於發行前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三、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 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6)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增 修其相關條文內容,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二、本案將俟股東常會通過,並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 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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