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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巴巴:代本公司(原名稱:興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江城建設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24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03/2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原名稱:興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江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本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1130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7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7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本公司之子公司103年資金貸與本公司於104/04/25到期,為支應本公司營運周轉需要,104/03/24經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資金續借本公司。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本次資金貸與為母子公司資金融通,未要求提供擔保品。(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70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76705.計息方式:年息4.5%。6.還款之:(1)條件:到期一次還本。(2)日期:109.04.25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7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6.6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最近期財報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第3季合併報表之淨值。(2)本次係為103年度子公司資金貸與母公司額度之續借,資金貸與他人 總額度並無新增。(3)以本公司營業週期為本次短期資金融通之期限。(4)本案係循環動用,到期一次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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