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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骨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23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232.預計發行價格:得為無償配發或暫定新台幣10元發行。 實際發行價格由股東會通過授權董事會決定之。3.預計發行總額(股):以不超過600仟股為限。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員工,自增資基準日起滿三年仍 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及應有的貢獻度者,既 得股份比例:100%。(2)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3)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 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收回或收買並予以註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1)員工資格條件:截至發行日止為本公司正式員工且績效良好者為限。實際得為獲配 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 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規則所需,於法令規定之限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2)得獲配之股數: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加計當年 度得認購之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股數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 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以不超過600仟股為限。以本公司104年2月26日普通股收盤價每股52.4元,並假設以每股10元發行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25,440仟元;104年度、105年度、106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估算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8,480仟元、8,480仟元、8,480仟元。如假設係無償配發,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31,440仟元;則104年度、105年度、106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估算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10,480仟元、10,480仟元、10,48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假設以每股10元發行擬制估算,依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本暫估104年~106年費用化後對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15元、0.015元、0.015元。假設係無償配發,擬制估算,依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本暫估104年~106年費用化後對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19元、0.019元、0.019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 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3)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配股、 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得無償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 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1.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 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之。(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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