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郭男於民國97年因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判刑5月確定,101年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郭男停止執行業務2年,至103年12月5日止。
起訴指出,郭男102年間經人轉介認識一名涉妨害家庭案件的孫男,郭男明知自己仍於停職期間,仍向孫男謊稱可負責處理此案件,並索取新台幣110萬元費用,但郭男並未依約處理孫男案件。
另外,郭男又於102年間為一公司進行民事清償報酬案,收取2萬4520元費用,業者經檢察官傳喚到案說明,才知道郭男受懲戒停止律師職務。
檢察官認為,郭男遭停止職務期間,不得執行律師業務,卻仍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危害司法人員形象,依詐欺罪及違反律師法將郭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