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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鉅科: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12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03/1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東莞新旭光學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0700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3901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3901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8410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06065.計息方式:不適用。6.還款之:(1)條件:不適用。(2)日期:不適用。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3901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7.8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其他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間接投資之子公司Newmax International Co., Ltd.於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對於孫公司東莞新旭光學有限公司逾期未收回之其他應收款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93)基祕字第167號解釋函處理,業經會計師查核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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