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核電廠超C類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說明
謹就放射性廢棄物之分類、超C廢棄物之來源與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之管制規定,說明如下:
一、放射性廢棄物之分類
我國放射性廢棄物之分類,係參照美國核能法規的定義分為高、低兩類。為便於管理,再將低放射性廢棄物,依其核種濃度區分為A、B、C、超C四類。在安全貯存上,A、B、C、超C類廢棄物係一起存放於貯存設施,但因超C類廢棄物含有長半化期核種,故不能與A、B、C三類合併最終處置。
二、超C廢棄物之來源與處理貯存
核能電廠所產生的超C類低放射性廢棄物,90%以上來自除役拆廠時的反應爐及其內部金屬組件,另少量來自淨化爐水雜質產生的用過離子交換樹脂,含有較多的長半化期核種。超C類廢棄物屬於低放射性廢棄物的範圍,其佔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比例很少(遠小於1%)。因其所含之長半化期核種,不易偵測分析,需以間接偵測的方法,進行大量的樣品分析工作,建立各類核種的比例關係公式後,再推算判定。
超C類廢棄物雖然含有長半化期核種,但在貯存階段並無特別的安全要求。因此,核電廠內的貯存庫及蘭嶼貯存場,均有存放少量的超C類廢棄物。蘭嶼貯存場早年接收的皆為每小時20毫西弗以下的低輻射廢料桶,經過多年的自然衰減後,即使其中有很少量的超C類廢棄物桶,亦無貯存安全上的疑慮。
三、超C類廢棄物的最終處置
由於美國的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均採淺地表掩埋方式,低放射性廢棄物中若含有較多的長半化期核種,將無法確保在300年內可衰減至免受監管的程度,因此美國的法規要求超C類廢棄物原則上應採深地層處置方式。
我國之作法與美國相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已明定超C類廢棄物非經原能會核准,不得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將來各核電廠廢料貯存庫及蘭嶼貯存場的超C類廢棄物桶經確認之後,原能會將列管追蹤其最終處置作業。
訊息來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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