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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亞鋼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就本公司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出上訴案判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12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連地、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簡宏宇、簡嘉吉吉、簡吟如、簡伯勳、簡瑞瑩、簡瑞瑤與簡周慧芬,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相關文書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7號。2.事實發生日:104/03/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公司為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連地、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簡宏宇、簡嘉吉吉、簡吟如、簡伯勳、簡瑞瑩、簡瑞瑤與簡周慧芬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依法向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提起上訴。請參閱本公司歷年發布與本案相關重大訊息。4.處理過程:判決主文概要:原判決關於駁回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之反訴部,暨反訴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共同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同時,將抵押權登記塗銷。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本訴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簡衍仁、簡嘉興、簡嘉成、簡詩韻、簡宏宇、簡瑞瑤、簡周慧芬、簡吟如、簡伯勳及簡嘉?p反訴之上訴駁回。第一、二審反訴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部分),由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九,餘由簡衍仁、簡嘉興、簡嘉成、簡詩韻、簡宏宇、簡瑞瑤、簡周慧芬、簡吟如、簡伯勳及簡嘉?p負擔。第二審本訴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減縮部分除外),由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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