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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稽核人員 緩衝期9個月

中央社/ 2015.03.10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0日電)金管會今天找銀行業者、無店鋪業者共同討論第三方支付子法內稽內控,要求電子支付業者要設置符合資格的稽核人員,並給予緩衝期自實施起的9個月。

金管會今天舉行電子支付機構子法第3場公聽會,邀集銀行業、無店鋪業者討論「電子支付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草案」。

根據子法規定,要成立專營的電子支付機構稽核人員的資格具有大專院院校畢業具有2年以上金融檢查經驗;高等考試具有2年金融檢查經驗;或者國際內部稽核師的考試及各具有2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條件者,一定要設置1人。

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2年以上者,在施以3個月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管理訓練,也有機會成為稽核人員。

另外辦法也規定,稽核人員必須要有「領隊」彙整分組稽核,具統整的角色,可以為內部稽核人員兼任。辦法中規定,如果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要有3年以上的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1年以上的稽核經驗;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3年以上會計師查帳經驗。

不過業者反映,必須要有2年以上金融檢查經驗條件的稽核人員,專營的電子支付恐要外部徵才或者到金融業去挖角,不過第三方支付是新創事業,在薪資上恐怕與金融業有落差,薪資相差約5成。

金管會今天與業者討論的結果,自電子支付實施日5月3日起,給予9個月的緩衝期,讓業者建置內部稽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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