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4/03/042.違規情形:違反「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罰鍰新臺幣180萬元、糾正乙次、令該公司解除核保人員之職務、命該公司停止受理「電話行銷之傷害保險新契約」。(改善計畫經金管會認可使得恢復)4.預計改善措施:依金管會處分內容予以辦理改善。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