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蘇男受僱於一家運輸公司擔任送貨員,負責送貨到被害人任職的餐飲店,因而認識被害人。
蘇男分別於民國101年和102年間利用送貨到餐飲店倉庫的機會,不顧被害人叫喊「不要」、「放開我」,2次強制性交得逞。
被害人報警將蘇男移送偵辦。高雄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蘇男有期徒刑7年。
被害人另向高雄地方法院請求民事賠償,法官也判處蘇男敗訴,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男受僱於一家運輸公司擔任送貨員,負責送貨到被害人任職的餐飲店,因而認識被害人。
蘇男分別於民國101年和102年間利用送貨到餐飲店倉庫的機會,不顧被害人叫喊「不要」、「放開我」,2次強制性交得逞。
被害人報警將蘇男移送偵辦。高雄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蘇男有期徒刑7年。
被害人另向高雄地方法院請求民事賠償,法官也判處蘇男敗訴,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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