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3年10月20日死亡且留有遺產,則應於104年4月20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至於遺產稅款,民眾則不必先行繳納,應由國稅局核定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再依繳款書上所載明的繳納期間,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即可。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繳納遺產稅款,如因繳納確有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申請分期繳納者,也應於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請納稅義務人需注意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