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局檢驗市售手提燈籠結果 15件中有3件塑化劑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元宵節即將到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關心兒童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及維護兒童健康,於元宵節前赴市面購買15件「手提燈籠」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部分計有物理性測試1件及塑化劑含量3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示部分則有5件不符合規定。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玩具等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手提燈籠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驗「物理性(包括小物件、危害尖端及危害邊緣等)」、「耐燃性」及「化學性(包括8種重金屬含量【鉛、鎘、汞、鉻、砷、硒、銻、鋇】及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並依CNS 14276「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檢驗「電驅動性」等品質項目,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標準檢驗局表示,這次檢測結果如下:
一、 品質項目
(一) 「物理性」部分:計1件(項次5),經墜落測試本體產生小碎片,不符合國家標準「小物件試驗」規定。
(二) 「化學性」部分:計有3件(項次5、6及14)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分別檢測出9.59%、8.84%及11.28%,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要求。
二、 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
(一) 中文標示:計4件(項次4、5、8及9)無中文標示。
(二) 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項次4、5、8及9)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另有1件(項次15)雖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惟其標示方式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強調,「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屬環境荷爾蒙的一種,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長期暴露於塑化劑下可能會引起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及增加女性罹患乳腺癌之機率等,因此兒童玩具商品「塑化劑含量」是該局歷年來市場監督查核重點項目之ㄧ。
標準檢驗局指出,手提燈籠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於進口或運出廠場前須完成檢驗程序始得於市面上販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另為配合元宵節的來臨,該局已於104年2月3日函請交通部觀光局、各縣市政府等機關對所採購之「手提燈籠」應於本體或包裝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並附有報驗檢驗合格相關資料。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情形且品質檢測不符合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二、「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商品檢驗標識」未依規定完整標示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家長選購及使用手提燈籠玩具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手提燈籠商品
(2) 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 齡、注意事項或使用方法、警語等標示內容,勿將非適用年齡玩具供幼童玩耍使用,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3) 購買時檢查手提燈籠之零件是否牢固及其小物件是否易鬆脫,以防兒童誤吞。
(4) 檢查手提燈籠本體有無銳邊,確保玩耍時不被割傷。
(5) 注意手提燈籠附件之提繩、電線不可過長,以免小朋友使用錯誤時發生繞頸危險。
(6) 注意電池驅動之手提燈籠其裝載電池部分有無正負極標示,並應避免混用不同廠牌、材質的電池,防止過熱發燙引發危險。
(7) 3歲以下的兒童在使用手提燈籠時,家長最好能陪同在旁看護,避免兒童放入口中。
(8) 教導孩童於玩耍手提燈籠玩具後養成洗手等良好衛生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