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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地核為建地 公務員判賠500萬

中央社/ 2015.03.02 00: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日電)前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廖姓公務員22年前將山坡地保育地核對為建地,台中高分院判她須賠償新台幣500萬元,她今天表示,「無可奈何」。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民國81年王姓婦人借用張姓男子名義,買受坐落原台中縣豐原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後,於82年間再以張男名義,將其中一筆土地向原台中縣政府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判決指出,申請經初審、複審後送交豐原地政事務所林女登簿,林女疏未注意,將另一筆土地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負責校對的廖女未發現錯誤,完成該土地的變更登記。

事後王婦再以高價將土地賣出,建設公司買下興建建物出售,縣府人員發現登記疏失,撤銷建設公司所興建建物的使用執照,建商提出國賠,獲賠新台幣1億7000多萬元。

前台中縣政府國賠小組認為廖女及林女執行職務有重大過失,向她們求償賠償金額的1/10,共1700多萬元。但3年前台中市政府訂定國賠求償基準,公務員最高賠償上限為500萬元,因此改判廖女須賠5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廖女表示,自己擔任校簿工作,本件依土地登記申請書相關資料,校對已登記完成的登記簿,並無違誤。豐原地政事務提出土地的相關登記資料,既非原本,且部分函文騎縫章也不符,疑登記簿校對後遭人變造或拆封抽換。

此外,依土地登記申請書的記載,申請書檢附的文件僅有「登記清冊」,並無「土地使用更正編定清冊」,自不得以更正編定清冊記載,認定她校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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