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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反對延長國中小教師介聘年資之回應說明

大成報/ 2015.03.01 00:00
【本報訊】為有效使師資結構穩定,降低偏遠及特殊偏遠地區師資流動率並保障學生受教權,教育部國教署自103年1月28日即發布新聞稿提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師資人才不足」政策,當時並將延長國中小教師介聘年限為4年納入前揭政策研議,復經多次會議協商後,最終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中有關「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之規定。

為進行前揭辦法修正,教育部自103年起持續召開會議研商提高有關國中小教師申請介聘年限之規定。歷次會議自103年7月22日起至104年2月5日止計召開7次會議研訂前揭規定。其中103年11月6日召開之會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會中表示增修教師介聘年限應符合比例原則,請再謹慎考量。惟與會其他團體代表亦表示,學校主體為學生,降低教師流動率更能保障學生受教權。

同時增修教師服務年限,符合現行國中修業年限,係以學生受教權為優先考量,故有必要增修教師服務一定年限後始得介聘之規定。另教育部於103年10月14日至10月21日進行前揭辦法之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未獲各界任何修正意見。

經查本次外界關心條文主要在於增修「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教育部於兼顧教師介聘權益、學校穩定性及學生受教權後,說明主要調整原因如下:

一、 目前教育現場存有正式教師流動頻繁而無法久任之現象,影響學生學習權益甚鉅,因此促使教師留任同一學校,提升教學品質,進而縮短城鄉教育落差,有效改善偏遠離島地區學校師資不足之現象,係當前重要任務。而透過提高教師留任同一學校服務年限始得介聘,已是社會各界期待與共識。

二、 現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業明定,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之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國中小如比照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年限之規定,應可接受。

三、 考量現行國中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之合理性,倘教師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三年後始得申請介聘,除教學具延續性外,亦能有助於提高教育現場師資穩定及確保學生學習連貫性。

綜上,為解決學校教師聘任及快速流動問題,同時有效促使教師留任偏鄉離島地區學校,提供學童更穩定的學習環境,俾使教師能真正發揮所長,進而改善偏鄉教育環境,縮短城鄉教育落差,確有儘速提高國中小教師介聘年資之必要性。教育部呼籲國中小教師應正視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避免流動頻繁影響學生學習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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